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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昭通女干部刺死追求者”续:女干部一审获刑7年 _吴春菊

  今年1月8日,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泼机镇女干部吴春菊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案进行一审审理后,现已对该案作出判决:被告人吴春菊犯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,判令其在30日内一次性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243153.30元。

  镇雄县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吴春菊系镇雄县泼机镇女干部,宋驷系泼机镇兽医站职工,宋驷曾流露出对吴春菊的爱慕之情。去年7月30日,吴春菊和宋驷发生纠纷后,吴遂用一根木棒与宋驷打斗,随后被人劝开。待吴春菊从二楼走到一楼时,吴又辱骂宋驷,宋驷即上前殴打吴春菊,吴春菊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了宋驷一刀。宋驷经送泼机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春菊构成故意伤害罪,被告人吴春菊的辩护人提出吴春菊系防卫过当的辩护观点,因吴春菊与宋驷相互抓打经人劝止后,吴春菊又辱骂宋驷再次引发纠纷,因此,吴春菊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,其辩护人提出吴春菊系防卫过当的辩护不成立。

  据此,镇雄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  “这样的判决我们绝对不接受、不服从,一定要上诉到昭通市中级法院。”接受采访时,受害人宋驷的大哥宋豪态度坚决。宋豪认为,镇雄法院量刑过轻。对于民事赔偿部分,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也即受害人宋驷的父母也表示,镇雄法院关于“被告人吴春菊只承担70%的赔偿责任,一次性赔偿24万多元”的一审判决,赔偿数额较低,被告人吴春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也就是应向原告人赔偿34万余元。(记者申时勋)(春城晚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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